
一、2号站官网登录驻马店市户外广告范围定义
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,是指利用户外场地、空间和市政公用设施、工地围墙(挡)等建(构)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,以指示牌、标识牌、展示牌、灯箱、霓虹灯、电子显示屏、电子翻板、招贴栏、布幅等为载体,以实物造型、图像、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广告。
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:
(一)利用户外场地、建(构)筑物、公共设施设置广告塔、广告牌、广告栏、宣传栏、导示牌、道旗等立柱式广告;霓虹灯、发光字体、电子显示屏、投影、电子翻板装置、灯箱、条幅、实物模型、喷绘布等广告设施;
(二)利用车体、水上漂浮物、升空器具、2号站手机登录测速充气物、亭体、工地围墙(挡)、模型等绘制、张贴、悬挂、投影、显示广告的;
(三)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。
二、驻马店市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
(一)利用交通安全设施、交通标志的;
(二)影响市政公共设施、交通安全设施、交通标志、消防设施、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;
(三)妨碍生产生活、有碍市容市貌的;
(四)在国家机关、文物保护单位、风景名胜区、标志性建筑等的建筑控制地带,或者市、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;
(五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。
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,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和条幅广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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